因為印尼商標註冊申請有被惡意搶註之風險,企業甚至在印尼經商之前,就應考慮在印尼申請註冊最重要的商標。許多惡意搶註是由獲授權的經銷商提出申請,但當商標所有人希望更換經銷商時便會產生問題。所以企業先與經銷商簽訂協議,聲明經銷商不得申請註冊企業的商標,是一種替代方案,但由企業自己先申請註冊商標仍為最安全的選擇。
因為 TMO 係採「印尼商標採先申請先註冊」原則,所以對於惡意搶註的異議通常成功機會不大。如果異議不成立,異議人或權利所有人並無上訴管道,必須另外向商業法庭提出訴訟以撤銷惡意搶註的商標,此程序所費不貲;如果申請人輸了,則可以上訴到訴願會,然後上訴到法院。因此,若想於印尼經商,及早申請註冊商標是極為重要之事。
印尼商標註冊於申請日起連續 3 年未使用(或未使用於所有指定之商品或服務),印尼商標註冊智慧財產局得依職權廢止該註冊商標,第三人也可以向商業法庭提交撤銷註冊商標之申請,在這樣的案件中,原告應負舉證責任,證明該註冊商標未使用。
切記須及時提交商標延展註冊的申請。新商標法頒布後,將有 6 個月的延展寬限期,但是,應注意延展規費的差異。延展可於到期日前 6 個月或到期後 6 個月內提交,但二者規費不同。